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海胜旅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05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口市海秀西路北侧金银小区B栋二层20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敏,文昌市和平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海南海胜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文昌市城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符方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胜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9005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南海胜旅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12日做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缴付执行费人民币2450.00元,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即“点对点”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8月13日、9月16日、10月15日共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海胜旅业有限公司的证券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互联网银行(包括***、支付宝、京东)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海南海胜旅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到文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海胜旅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同时,本院还到海南海胜旅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但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9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愿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俊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