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冯山嵘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9002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XXXX0800XXX,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西路北侧金银小区XXXXX。
法定代表人:李胎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明金,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山嵘,男性,1975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XXXX********,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XXXXX。
被执行人:南洋商大(琼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XXXX5T1P8EXX,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XXXXX。
法定代表人:董鑫,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盛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山嵘、南洋商大(琼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96民终165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1、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履约保证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2、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96000元、工资10500元及租赁房屋损失6500元;3、两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553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支付宝帐户余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到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线下查询;到被执行人南洋商大(琼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剑发宏达大酒店、委托被执行人冯山嵘户籍地管辖法院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性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冯山嵘、南洋商大(琼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冯山嵘、南洋商大(琼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经清楚了解,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5530元未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祎龙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大铭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