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琼0106执372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隆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依绿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6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000元及利息,公告费7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14000元及利息,公告费78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朔
审判员 廖建斌
审判员 谢 强
书记员 羊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