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民申13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号***畔人家*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民终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公司在另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颐龙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