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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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13801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武昌,四川税邦(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艳好,四川税邦(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3240501948)。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8层1805房。
法定代表人:吕小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海南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海进于2022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进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子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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