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新,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代理人:唐月华,海南颂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子营,海南颂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
法定代表人:王连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9021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32230元,执行费18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确定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在总对总系统、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财产状况(其中包含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人行等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7月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办公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817号进行财产调查,该公司已空,无人办公。2019年8月23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28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连雄发出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在敏
审判员 吴崭平
审判员 韩卫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送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