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

某某与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7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连雄。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07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6000元及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计付);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90元。但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多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到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817号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财产信息。
四、2020年4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于4月28日作出(2020)琼0107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申请。
五、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雄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未实际进行拘留。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雄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经征求其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张 圣

审 判 员 陈 宝 军

审 判 员 刘 洪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少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