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18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东山村委会卜南村二队。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
法定代表人:陈诗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6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70837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向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权、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股权、车辆、证券和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发现被执行人***在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有242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已于2019年5月16日被琼山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查得被执行人***在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处的住房公积金15542.76元,已在另案划扣;未查得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海南琼州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等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五、本院已派人前往被执行人住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踪迹也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玉敏
审判员  郑忠东
审判员  张子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宇霆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