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607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贤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焰,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符才英,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河口路。
法定代表人:王连雄,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三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06民初1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款116995.32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及2020年1月9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告。
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16995.32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一丹
审判员 高 杰
审判员 龙晓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姿慧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