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6339号之一
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5596267R。
法定代表人:钟效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明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113754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40元,合计146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