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明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1137546W。
法定代表人:张国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来,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76892501A。
法定代表人:庄志法,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胜港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货款57000元及滞纳金11400元;2、案件受理费64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68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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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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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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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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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款项25052元,被执行人名下其余银行存款余额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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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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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投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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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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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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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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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股权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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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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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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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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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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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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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悬赏执行,但未有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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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