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4破申31号
申请人:常州市申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113754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兴镇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皇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403025,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区青阳工业园区戚黄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常州市申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执行局于2022年5月10日将江苏中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通知了中皇公司,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经审查:中皇公司设立于2008年4月11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在本院有3件被执行案件,标的约230万元,目前名下无车辆、不动产以及银行存款。该公司对于自身债务不能清偿,并经本院执行亦未能履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皇公司目前状况,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债权,经本院执行至今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常州市申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皇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卫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东连
书 记 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