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345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倩倩,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孟河镇明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1137546W。
法定代表人:张国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来,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舒妤
人民陪审员 陈玉章
人民陪审员 巢松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