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8951号之一
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明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113754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申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贵州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遵义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0886677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申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