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执恢9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明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兴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70000元,该款定于2019年8月5日支付125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130000元从2019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2019)黔2301执恢910号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301执恢9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侣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