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3881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民初3881号之二
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明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81137546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来,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85063751R。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353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