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4民初1087号
原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23层B座23L、23K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上海路南侧纺城大厦6楼6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光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帮志,公司董事长。
被告:程本广,男,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三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本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5.62元,减半收取计5,582.81元,由新疆海川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川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