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河东开发区柴家庵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原审被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第二建筑公司家属楼。
负责人:陈某,系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因与原审被告***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各自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0931元均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江  越
审判员      邓刚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