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县华成工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河东开发区柴家庵房。
法定代表人:王中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飞列,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亚鹏,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成县华成工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李武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县华成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2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成县华成工业公司、***偿还借款59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县华成工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成县华成工业公司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成县华成工业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保险交易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保险交易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网络资金、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冻结划拨***银行存款845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由于被执行人成县华成工业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二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成县华成工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亮亮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牛旭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一凡
书 记 员 赵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