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221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正。
委托代理人:张飞列。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开发区支行账户62×××14人民币20800元,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西城分理处账户62×××77人民币40000元,共计60800元(其中执行款60000元、执行费800元)。现应支付给申请人的60000元已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