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祥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严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河东开发区柴庵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成县。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 担保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甘肃省成县。 本院在执行***与***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名下银行存款1071628元(含执行费17357元)。2022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054271元。因申请执行人***于诉讼期间申请了财产保全,故***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应依照判决以98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2020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即2022年4月28日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裁定冻结***持有的***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股权,期限为二年。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221执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