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30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工业园。
被执行人:江苏**及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泓口218号C幢301室。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及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5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江苏**及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0万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485元,执行费8665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江苏**及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内存款25968.15元本院已经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及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及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及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江苏**及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