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陕0926民督30号
申请人:***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叶庆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王明庚。
申请人***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950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作为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甲方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LED显示屏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为平利县法院制作电子显示屏项目,合同价款共计195000元,分三次付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预付定金40000元,显示屏材料到达现场后预付60000元,显示屏现场安装完毕运行7个工作日后,被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支付95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及安装服务,与2020年5月完工。经催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载明前述《LED显示屏合同》已经完工,奕超公司还欠95000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95000元。
申请费725元,由被申请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国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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