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宝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庆波。
委托代理人:黄飞。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庚。
申请执行人安康宝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陕0926民督3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康宝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5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支付令申请费725元、申请费(执行费)132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保险、证券、理财产品等登记信息。
2、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2月1日。《租房合同》约定,每年3月1日前由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执行人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500000元。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据(2021)陕0926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的房屋租赁费收入予以冻结。因为达到支付条件,故未能提取。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①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及对房产调查的结果;②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欠款95000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泓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