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6执恢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安康宝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人安康宝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两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2020)陕0926民督30号支付令,分别于2021年1月4日、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剩下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明,2015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2月1日,每年3月1日前由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的房屋租赁费收入500000元至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专户。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泓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