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康宝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6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庆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飞,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庚。
申请执行人***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陕0926民督3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5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支付令申请费725元、申请执行费13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申请执行人王开东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分配案款80727.73元,申请执行人杨平与被执行人王明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扣划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分配案款14272.27元,合计分得案款95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6执恢15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