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康,男,汉族。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6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310320元。
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2017)陕09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多次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据(2021)陕0926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在平利县***局2022年的房屋租赁费500000元予以冻结。2022年8月24本院依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局2022年房屋租赁收入500000元予以提取。因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较多,上述款项向申请执行人***分配80320元(已兑付),用于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剩余工程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局2023年房屋租赁费限额冻结。另查明,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平利县***局的2023年房屋租赁费,应于2023年3月1日支付。
2022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剩余工程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2023年租赁费到期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6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