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6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及利息18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6年6月15日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止)。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还应负担受理费2900元、申请费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房屋租赁费收入。2022年8月24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房屋租赁收入500000元。因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法定义务未履行,故本院提取的房屋租赁费用于被执行人交纳申请费4400元、受理费2900元,用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12380元。剩余租赁费80320元,用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其他法定义务。202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房屋租赁费67620元,用于偿还**剩余借款利息。同时以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剩余借款利息二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6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育
审 判 员  胡开明
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