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执行中查明,2015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利县**局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2月1日,每年3月1日前由平利县**局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局2023年的房屋租赁费收入500000元至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雁
审 判 员  魏刚刚
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