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6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5日按年利率1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还应负担受理费2900元、申请费4400元。
案件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至2024年2月1日,每年3月1日前由平利县**局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500000元。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局2022年度房屋租赁费500000元予以扣留、提取。在提取期间,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22年4月29日向平利县政府申请解决上述租赁费用。至今上述被执行人的房屋租赁费收入仍在审批过程中。2022年6月1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信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房屋租赁收入500000元已被平利县人民法院扣留,待提取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该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6执74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 育
审 判 员 胡开明
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