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6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926民督14号支付令和(2020)陕0926执27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1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17997900009004409)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同时发现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予以提取。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执行,本院将案款集中兑付。兑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8034元。据此,本案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