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26执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康市。
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利息按15‰);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申请费6800元。但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租赁费的收入520000元予以提取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提取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房屋租赁费的收入5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提取被执行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房屋租赁费的收入5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纯炳
审判员*开明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