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悦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178号 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玥,湖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31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659.25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名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659.2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