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13840号
申请执行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和路55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74808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2462154。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972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9月1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同款94235元,利息15844元(暂计),受理费1284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已没有经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