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47537号 原告:***,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62154。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作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6日,被告任命原告***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期间,原告并未实际参与管理分公司的任何事务,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或报酬,仅为挂名负责人,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原告自挂名以来,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涉及多起诉讼,该公司也未积极履行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原告因为登记为该公司的负责人,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险被执行拘留十五天,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故此,在2021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辞职申请,辞去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被告在2022年1月25日作出《关于***同志免职的通知》,随后原告在2022年1月28日在《重庆法治报》发布声明,表示不再担任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产生的法律责任均与原告无关。2022年4月8日,原告亦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的变更登记。虽原告已卸职且被告也同意其免职申请,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没有为原告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给原告的生活带来诸多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愿判如诉请。 被告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2日,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登记成立,登记负责人为原告。 2021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辞去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一职。2022年1月25日,被告作出决定,同意免去原告的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职务。 2022年1月28日,原告在《重庆法制报》刊登声明,称被告已于2022年1月25日免去原告的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即日起任何业务产生的法律责任都与原告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已免除原告的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职务,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原告要求被告涤除相关的工商登记,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办理涤除原告***作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黄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