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719号
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贾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826739495。
法定代表人:张冬双。
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大仟工业厂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18202G。
法定代表人:刘洪超。
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湖北飞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劲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