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4164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4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支付人民币33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4月30日通过案外人分两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3万元。且双方对已履行事项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对履行情况无异议,本案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64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何 彦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