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科技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固戍一路533号伟成智能产业园B栋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科技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中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科技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3年1月13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康科技铸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交纳案件款15648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