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8099号
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固戍一路533号伟成智能产业园B栋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北京融合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1号楼2**12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融合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融合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紫光照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