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第500-2号 原告:***,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系夫妻关系,被告***系***、***之子,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被告***、***、***出资成立。2014年被告***、***夫妻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多次从我处拆借资金。截止到2014年底,被告***、***夫妻已从我处借款金额累计达345万元。借款当时,被告***、***承诺按月息二分向我支付利息,每月结清利息。借款时由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款借据。现我因需要用款,故向被告提出还款请求,可被告***夫妻一再推拖,拒不还款。被告***与***、***同为家庭成员,对我的债务属于其共同债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由被告***、***、***出资成立,且借款又是为公司经营所借。因此,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与被告***、***、***一起向我承担还款责任。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45万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在审理中,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