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9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红,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领,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鑫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阳
审判员高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