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281民初2220号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遵化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负责港陆炼钢厂新区1#转炉检修工作,工期为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9日,需临时雇佣部分人员施工,在临时雇佣人员中并没有被告,也没有人向原告反映有施工人员受伤。所以被告和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所受伤也和原告无关。
被告王某辩称,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遵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证据和法律均正确。2、原告在诉状中称没有雇佣被告并且没有反应被告在施工时受伤的事实不真实,被告确实在原告处工作,并且有受伤的事实,其他在庭审中进行陈述并举证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某公司于2008年8月7日在唐山市开平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营业期限自2008年8月7日至2027年5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通用设备修理;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王某于2022年2月21日经人介绍到原告处工作,工种为维修工,日工资500元。2022年2月23日,被告在唐山某某钢铁有限公司院内进行转炉烟道更换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滑倒受伤。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9月13日,被告向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遵劳人仲案(2022)第108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告到原告指派的工作地点从事维修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提供的委托书能够证实原告向***施工队发放工资,并由***代为领取。虽然该委托书中没有被告王某的姓名,但某某公司施工场地负责人杨某与被告王某的通话记录中提到被告王某的工资与工伤赔偿款项一并发放,故能够认定被告王某的工资系由原告某某公司予以发放。结合被告提交的工作服、证人证言、罚款单以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能够证实被告王某受原告质恒建筑安装公司的管理与约束,被告王某从事的维修工作属于原告整体建筑安装工作的一部分。综合以上事实,可以确认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