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柳湾顺金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该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居民。系***侄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龙,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该村村民。现在延安监狱服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该村村民。系陕AXXXX(陕EQXXX挂)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宜君县通源土木工程建筑队,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
负责人:***,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喜,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简称公路养护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高海龙、***、***、宜君县通源土木工程建筑队(简称通源建筑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简称财保临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9)陕02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2019)陕02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1元,退还上诉人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
审判长***
审判员董敏
审判员吴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