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2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XX公路XX中心,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0664117690U。
法定代表人:王**,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417。
委托代理人:王新平,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君县通源土木工程建筑队,住所地宜君县XX花园路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10222MA6X64327A。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1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XX公路XX中心与被执行人宜君县通源土木工程建筑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铜川市XX公路XX中心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222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