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22执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哭泉镇金盆村石家咀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22219571103XXXX。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栎阳镇栎阳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61012319700125XXXX。
被执行人: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柳湾顺金南路4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0664117690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222执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