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流水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

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通流水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原龙游通海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30民初415号之一
原告: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5679663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茶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流水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原龙游通海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夏金村(原夏金初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45463675。
法定代表人:谢老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通流水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原龙游通海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计1715元,由原告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