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流水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

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通流水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原龙游通海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30民初415号
原告: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75679663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茶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流水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原龙游通海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夏金村(原夏金初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45463675。
法定代表人:谢老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婺源县三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通流水控翻板闸门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且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