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财保36号
申请人: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大道8号好时广场2单元20层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37892585B。
法定代表人:包玉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利鹏,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都南大道312号江水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613451。
法定代表人:曾龙,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612.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612.8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36元,由申请人惠州市洁立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