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589号之二
原告: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瑞江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816213464。
法定代表人:奚祥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599号国际财讯中心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613451。
法定代表人:源鸿。
原告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6元,保全费4496元,合计10372元,由原告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蒋平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方小玲
书记员徐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