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5841号
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75569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都南大道**江水大厦**用代码:913601007277613451。
法定代表人:源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同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7元,退回原告9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锐